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6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四號
聲請人宏甸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三二七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芳~F0~T40┌──────────────────────────────────────────────────────┐│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六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蔡江明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壹萬壹仟零壹拾元│0000000│││││中和分行│││││├─┼─────────┼─────────┼───────────┼────────┼────────┼──┤│2│弘年空調工程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板│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陸仟壹佰貳拾元│0000000││││司│橋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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