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9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95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忠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忠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忠原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陳忠原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廖春慧附表:
┌──────┬─────────────┬─────────────┐│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1年11月14日│101年12月11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1年度毒偵字第│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1744號│136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簡字第27號│102年度簡字第657號││事實審├──┼─────────────┼─────────────┤││判決│102.2.5│102.5.2│││日期│││├───┼──┼─────────────┼─────────────┤││法院│彰化地方法院│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簡字第27號│102年度簡字第657號││判決├──┼─────────────┼─────────────┤││確定│102.3.5│102.5.28│││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