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78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 吳水龍 即邦青企業社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伍佰壹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009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新台幣5,510元,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民事民六庭法官郭美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書記官潘惠梅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
備註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合計5,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