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6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66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26063號),本院訊問被告後,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以加害名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適用(補充證據名稱及補充之實體法條文)。
二、依刑事訴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鈴容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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