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4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小柔 (原名 陳伊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昭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復為同法第511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於民國107年9月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惟其未依約還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據聲請人110年2月8日聲請狀僅提出聲請人109年2月24日寄發之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未有聲請人借款予相對人之證明文件,本院於110年2月1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借款予相對人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10年2月2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本院形式上無從認定聲請人對相對人新臺幣60,000元之債權是否存在。是聲請人未釋明其請求,其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