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618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理人 黃郁庭 債務人 陳盈達白沙十二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伍仟玖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5618號編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起迄日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違約金計算方式1229,184元自民國111年3月10日起至民國111年4月14日止百分之5.22自民國111年4月11日起至民國111年4月14日止按週年利率0.522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1年4月15日起至民國111年5月15日止百分之5.24自民國111年4月15日起至民國111年5月15日止按週年利率0.524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1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5.27自民國111年5月16日起至111年10月10日止按週年利率0.527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1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054計算之違約金296,778元自民國111年2月21日起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百分之1.42民國111年3月22日當日按週年利率0.142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百分之1.67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9月21日止按週年利率0.167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1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334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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