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59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黃舜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捌仟參佰參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黃舜玉於91年09月12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458,331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05594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40043元黃舜玉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5%002新臺幣112857元黃舜玉自民國111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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