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抗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75號抗告人 王清輝 相對人 王浚騰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20日本院103度司票字第15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如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未載到期日,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而依同法第66條第1項之規定,系爭本票計算利息之起始日應以提示日之翌日起算,相對人並未舉證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期,則提示日期自應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裁定之日為準,是以系爭本票計算利息之起始日應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裁定之翌日起算。退萬步而言,縱系爭本票以發票日民國103年6月19日為到期日,則系爭本票計算利息之起始日亦應為到期日之翌日(即103年6月20日),是以原裁定以系爭本票發票日103年6月19日為計算利息之起始日顯然於法不合。從而,原裁定時有不當之處,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經查:ꆼ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
制執行。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執票人向本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左列金額:ꆼ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123條、第120條第2項、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及第97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關於本票之票款請求權有無罹於時效而消滅之事項,因涉及請求權時效有無中斷、如何計算等事實待調查認定,並非單由票面外觀之形式上記載即得判斷,以非訟事件程序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既無確定實體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此時效消滅之抗辯應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抗辯,應非裁定法院所得審酌之事項。此有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要旨、83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查,本件相對人主張執有抗告人為發票人之系爭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已據提出本票1紙為證,經本院依形式上審核該本票應記載事項均記載齊備,並無票據無效情形存在,揆諸前揭規定,相對人自得請求抗告人給付自到期日(提示日)即103年6月19日起,依年利6釐計算之利息。
ꆼ次按「(ꆼ票之)利息自發票日起算」票據法第28條第3項定有明文,此於本票有所準用,票據法第124條亦有明文。
本件系爭本票之發票日為103年6月19日,故原裁定以該日為利息起算日並無違誤。抗告人主張相對人未舉證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期,提示日期應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裁定之日為準,是以系爭本票計算利息之起始日,應以相對人向鈞院聲請裁定之翌日起算云云,容有誤會,洵無足採。抗告意旨復以:系爭本票之計算利息之起始日亦應為到期日之翌日(即103年6月20日)云云,亦與上開票據法之規定相悖。從而,原審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末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非訟事件程序費用即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而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本件抗告費1,000元應由抗告人負擔。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書記官莊淑雅┌─────────────────────────────────┐│附表:103年度抗字第7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新臺幣)││即提示日)││├──┼──────┼──────┼───┼──────┼─────┤│001│103年6月19日│1,505,779元│未載│103年6月19日│CH44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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