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一、台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等因與 陳鄭垚 等間聲請停止執行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公示送達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402號聲請人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聲請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聲請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VictorHsieh聲請人 袁靜如
謝諒獲 阮富枝 吳陳鐶 顧立雄 林志剛 翁昭蓉 林拔群 黑手黨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上列聲請人因與陳鄭垚等間聲請停止執行訴訟救助事件,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9日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402號),聲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七年度台聲字第四○二號裁定正本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由按當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之規定至明。本件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邱璿如法官陳毓秀法官李瑜娟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