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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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6號原告 鄧光男 被告 陳慶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299號(即112年度審交易字第6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陳秀慧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英毅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