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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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38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383號聲請人銓鴻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秀敏 代理人 連鵬飛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9月22日
書記官周苡彤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38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發票日期(或到期日)1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北投復興崗分行 何根財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投復興崗分公司國防大學280,000元0000000112年2月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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