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7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7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79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育姍 相對人即債務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與相對人簽訂積福合約,惟相對人未依約給付,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依聲請人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二十一日聲請狀內所附合約書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未能釋明雙方約定之利率,依前揭規定,其利息之利率,依法應以年息百分之五計算,超過該範圍之請求,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又聲請人聲請狀一、請求標的(一)第一行至第二行載「……並自合約訂立日起至清償日止……」,查聲請人所附附表及證物之合約書訂立日為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及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於此併予敘明。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債權人對第二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17978號編號請求金額(新臺幣)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118,000元民國109年7月28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002118,000元民國109年7月29日至清償日止年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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