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55號原告 陳素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家祥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95號加重詐欺案件(下稱本件刑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670,154元及利息,惟本件刑案判決認定犯罪事實,被告僅提領119,000元,則就超過119,000元部分,即不符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件,惟此部分得以補繳裁判費補正之。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551,15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