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聲字第2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4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宥甫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0年度執聲字第13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宥甫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
理由上列受刑人邱宥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陳宏卿法官莊深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受刑人邱宥甫經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6.10.28│96.09.04│97.01.30前4日內││年月日│││某日│├──────┼────────┼────────┼────────┤│偵查(自訴)│士林地檢96年度偵│士林地檢96年度毒│士林地檢97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738號│偵字第1977號│偵字第1049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易字第2480│97年度簡字第346│97年度易字第1155││事││號│號│號││實├────┼────────┼────────┼────────┤│審│判決日期│97.01.31│97.05.15│97.07.11│├─┼────┼────────┼────────┼────────┤││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案號│96年度易字第2480│97年度簡字第346│97年度易字第1155││定││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97.04.23│97.06.09│97.08.15│││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7年度執│士林地檢97年度執│士林地檢97年度執│││字第3243號│字第4329號│字第5933號│└──────┴────────┴────────┴────────┘┌──────┬────────┬────────┬────────┐│編號│4│5│6│├──────┼────────┼────────┼────────┤│罪名│妨害自由│傷害│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15日│(共2次)│││(共3次)│││├──────┼────────┼────────┼────────┤│犯罪日期│95.09.06、95.09.│95.09.06│96.08.07││年月日│06、95.09.06││96.08.07│├──────┼────────┼────────┼────────┤│偵查(自訴)│士林地檢98年度偵│士林地檢98年度偵│士林地檢96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234號│字第1234號│字第11279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98年度訴字第161│98年度訴字第161│98年度上訴字第││事││號│號│1953號││實├────┼────────┼────────┼────────┤│審│判決日期│98.05.27│98.05.27│98.10.21│├─┼────┼────────┼────────┼────────┤││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確│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定││2853號│2853號│1953號││判├────┼────────┼────────┼────────┤│決│判決確定│98.08.10│98.08.31│98.11.09│││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8年度執│士林地檢98年度執│士林地檢98年度執│││字第4361號│字第4361號│字第5239號│└──────┴────────┴────────┴────────┘┌──────┬────────┬────────┬────────┐│編號│7│8│9│├──────┼────────┼────────┼────────┤│罪名│贓物│詐欺│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08.17│96.08.17│96.11.11││年月日││││├──────┼────────┼────────┼────────┤│偵查(自訴)│士林地檢96年度偵│士林地檢96年度偵│臺中地檢9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1279號│字第11279號│字第3545號等│├─┬────┼────────┼────────┼────────┤││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事││1953號│1953號│1395號││實├────┼────────┼────────┼────────┤│審│判決日期│98.10.21│98.10.21│100.08.31│├─┼────┼────────┼────────┼────────┤││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中高分院││├────┼────────┼────────┼────────┤│確│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98年度上訴字第││定││1953號│1953號│1395號││判├────┼────────┼────────┼────────┤│決│判決確定│98.10.21│98.11.09│100.08.31│││日期││││├─┴────┼────────┼────────┼────────┤│備註│士林地檢98年度執│士林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100年度│││字第5239號│字第5239號│執字第12893號│└──────┴────────┴────────┴────────┘┌──────┬────────┬────────┬────────┐│編號│10│││├──────┼────────┼────────┼────────┤│罪名│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96.11.10││││年月日││││├──────┼────────┼────────┼────────┤│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7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3545號等│││├─┬────┼────────┼────────┼────────┤││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事││1395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8.31│││├─┼────┼────────┼────────┼────────┤││法院│臺中高分院││││├────┼────────┼────────┼────────┤│確│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定││1395號││││判├────┼────────┼────────┼────────┤│決│判決確定│100.08.31│││││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8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