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1年度附民字第307號原告 陳玲偉 被告 陳姵綺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否則即不得提起,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之規定自明。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玲偉對被告陳姵綺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然經查詢結果,被告目前並無刑事案件由本院審理,有本院索引卡查詢--當事人姓名查詢資料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現尚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由被害人提起自訴之事實,堪可認定。揆諸前揭說明,在被告未有刑事案件繫屬法院前,原告即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亦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書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王萌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