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470號原告 邱敬恩 原告與被告 鍾秉汯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1,5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展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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