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監宣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監宣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監宣字第269號聲請人 李美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為家事事件法第171條所明定。
二、相對人 李詠茂 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4年6月30日死亡,有卷附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足參,依上開規定,應由本院裁定程序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7月20日
書記官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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