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98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柳昇維具保人王雅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一00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七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雅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柳昇維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由具保人王雅嫺繳納現金後,已將其釋放。
二、茲該受刑人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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