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7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71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傅學明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傅學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傅學明前犯傷害致重傷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4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4月2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林清鈞法官卓進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趙郁涵中華民國102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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