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6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人乙○○間因98年度訴字第31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依對造人數提出上訴狀繕本,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1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