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1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13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4132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林世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萬玖仟陸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萬壹仟陸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陸仟陸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