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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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73號原告 張文榮 被告 張桂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0054建號建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14,244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99㎡×公告土地現值138,462元/㎡×原告權利範圍722/10000)+(建物課稅總現值1,539,100×原告權利範圍2/3)=7,014,24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