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3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志彬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1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志彬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查受刑人楊志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誤繕部分由本院逕予更正)。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附表:受刑人楊志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年12月11日│102年12月2日│├───────┼───────────┼───────────┤│偵查(自訴)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58號│103年度毒偵字第9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2號│103年度易字第152號││├───┼───────────┼───────────┤││判決│103年3月31日│103年4月16日│││日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2號│103年度易字第152號││├───┼───────────┼───────────┤││確定│103年5月1日│103年5月15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161號│12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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