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4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編號2所示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與附表一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另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侵占罪,減為罰金銀元1000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分別經本院判刑確定在案(如附表一、二所示)。茲檢察官以其中詐欺及侵占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符,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俊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