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3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戒治所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9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署押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8月11日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3272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96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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