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基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王柏勳 被告 陳思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年度基簡字第24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鄭富容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
書記官游士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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