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3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化龍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化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化龍因強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決確定,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3月、8月、6年
1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於民國95年9月2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認受刑人湯化龍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胡堅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