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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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4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亜鎛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貳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銀色金屬盒壹個及殘渣袋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4462號被告洪亜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1份附卷足稽。而扣案之沾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銀色金屬盒1個及殘渣袋2個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稽,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再按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復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大麻之犯行,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42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44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銀色金屬盒1個及殘渣袋2個,經乙醇沖洗,均檢出四氫大麻酚成分等情,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7年10月22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查,足認上述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均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聲請沒收銷燬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8年6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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