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婚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婚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伍佰元【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應徵收4,500元;酌定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應徵收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南君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