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0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哲瑋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扣押物(105年度聲沒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長袖外套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哲瑋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聲請人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483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確定在案。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長袖外套1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法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犯商標法第97條之透過網路方式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業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1月28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第1項第8款規定,以103年度偵字14831第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且扣案之「adidas」商標之長袖外套1件確係仿冒之商品,有扣押物品清單、網頁擷取照片、仿冒品照片、鑑定證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等件在卷可證,自屬商標法第98條所規定之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法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為專科沒收之物。從而,聲請人聲請將該扣押物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