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5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毓瑄選任辯護人彭佳元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3157號),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曹錫泓
法官江健鋒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卉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