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6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65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冠繹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7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冠繹於民國112年2月9日6時6分許,未經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20號屋主告訴人 盧榮昌 同意,認該住處應無人在家,有機可乘,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自鄰屋翻越圍牆進入上址房屋庭院,並藏匿在該戶大門與屋簷中間隔層。嗣經告訴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經員警到場當場逮捕被告,因而查獲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侵入住宅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成立調解,並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志國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楷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戰諭威法官蔡逸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1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