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2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RUTLEDGECLINTDANIAL(加拿大籍)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3年度執聲字第134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浸膏伍包(合計驗餘淨重肆拾點伍公克)暨其包裝袋伍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RUTLEDGECLINTDANIAL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確定。惟扣案之大麻浸膏5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RUTLEDGECLINTDANIAL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893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復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07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而前開案件扣得黏稠狀檢品5包(合計驗前淨重40.53公克,合計驗餘淨重40.5公克),因無證據可認與被告販賣毒品犯行有關,未予宣告沒收,然上開扣案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大麻浸膏成分,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2年10月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存卷可參,足認扣案物確係違禁物無訛,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沒收銷燬之。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有微量毒品,難以析離,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依前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綜上,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21日
書記官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