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0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0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理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5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理慶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理慶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共19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裁判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另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雖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102年1月25日施行,惟本次修正對於本件受刑人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部分並不生影響,非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末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0年4月18日│100年4月18日│100年4月4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0年度毒│桃園地檢100年度毒│桃園地檢100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952號│偵字第1952號│偵字第1643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9│100年度審訴字第19│100年度審訴字第││││67號│67號│182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28日│100年10月28日│100年8月31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0年10月28日│100年10月28日│100年8月31日│├───┴────┼─────────┴─────────┼─────────┤│備註│桃園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5630號│桃園地檢100年度執││││字第12785號││├───────────────────┴─────────┤││(編號1-5前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357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7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犯罪日期│100年4月5日│100年4月2日至10│100年5月5日││││0年4月5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0年度毒│桃園地檢100年度偵│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643號│字第11411號│字第26358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8│100年度訴字第1152│102年度上訴字第24││││27號│號│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0年8月31日│101年6月21日│102年10月29日│├───┼────┼─────────┼─────────┼─────────┤││法院│同上│同上│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103年度台上字第10││││││1號││├────┼─────────┼─────────┼─────────┤││確定日期│100年8月31日│101年7月16日│103年1月9日│├───┴────┼─────────┼─────────┼─────────┤│備註│桃園地檢100年度執│桃園地檢101年度執│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2785號│字第11093號│字第2473號││├─────────┴─────────┼─────────┤││(編號1-5前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3575號│(編號6-14前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6日│100年5月5日│100年5月7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0年度偵│桃園地檢100年度偵│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6358號│字第26358號│字第26358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4│102年度上訴字第24│102年度上訴字第24││││54號│54號│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29日│102年10月29日│102年10月29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0│103年度台上字第10│103年度台上字第10││││1號│1號│1號││├────┼─────────┼─────────┼─────────┤││確定日期│103年1月9日│103年1月9日│103年1月9日│├───┴────┼─────────┴─────────┴─────────┤│備註│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473號(編號6-14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19日│100年4月12日│100年4月11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0年度偵│桃園地檢100年度偵│桃園地檢100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6358號│字第26358號│字第26358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4│102年度上訴字第24│102年度上訴字第24││││54號│54號│5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29日│102年10月29日│102年10月29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0│103年度台上字第10│103年度台上字第10││││1號│1號│1號││├────┼─────────┼─────────┼─────────┤││確定日期│103年1月9日│103年1月9日│103年1月9日│├───┴────┼─────────┴─────────┴─────────┤│備註│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473號(編號6-14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4日│100年4月26日│100年5月14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0年度偵│桃園地檢100年度偵│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6358號│字第26358號│字第2895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4│102年度上訴字第24│102年度訴字第534││││54號│54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29日│102年10月29日│103年1月16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同上││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0│103年度台上字第10│同上││││1號│1號│││├────┼─────────┼─────────┼─────────┤││確定日期│103年1月9日│103年1月9日│103年2月17日│├───┴────┼─────────┴─────────┼─────────┤│備註│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字第2473號(編號6-14│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字第3583號(編號15││││-19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6│17│1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17日│100年5月17日│100年5月23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2年度偵│桃園地檢102年度偵│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895號│字第2895號│字第2895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34│102年度訴字第534│102年度訴字第53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16日│103年1月16日│103年1月16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3年2月17日│103年2月17日│103年2月17日│├───┴────┼─────────┴─────────┴─────────┤│備註│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583號(編號15-19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1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5月24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2895號│││├───┬────┼─────────┼─────────┼─────────┤││法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3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月16日│││├───┼────┼─────────┼─────────┼─────────┤││法院│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確定日期│103年2月17日│││├───┴────┼─────────┼─────────┼─────────┤│備註│桃園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583號(編號15│││││-19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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