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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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5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胡丁安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6年度執聲付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丁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丁安前犯公共危險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1月3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5年度交上訴字第29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鄭彩鳳法官施介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