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0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林秀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捌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秀如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1月08日止累計119,877元正未給付,其中117,569元為消費款;1,408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描述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117,569元│106年1月9日起至│百分之7.04│無│無││││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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