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01號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送達代收被告韋利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9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