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736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玉瓊 、 劉素瓊 、 劉廖錠 、 劉榮毅 、 劉榮焚 、 劉榮駿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劉榮焚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