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21號聲請人 郭雅 各代理人 郭如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長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0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10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7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筱筑┌─────────────────────────────────┐│附表:股票101年度除字第22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長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02│長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1│602││└──┴──────────┴───────┴──┴──┴──┴──┘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