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04號上訴人 曾金木
葉振瀛 葉麗如 被上訴人 蔡宜庭
吳敏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0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
書記官呂偵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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