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63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鄧仲諺具保人鄧茂桂上列具保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茂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鄧茂桂因被告鄧仲諺強盜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103年刑保字第59號),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規定參照。經查:
㈠被告鄧仲諺前於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27號強盜案件審理中
,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2萬元,由具保人鄧茂桂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本院103年刑保字第59號收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刑事被告保證書均影本各
1件(見執行卷第2頁至第3頁)附卷可憑。嗣該案件被告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105號判決改判7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已進入執行程序,此有自網路下載列印之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
㈡而被告經聲請人依其位在南投縣○○鄉○○村○○巷00號之
住所地址傳喚,民國105年6月30日合法送達於被告之同居人即其父鄧茂桂,另依其位在臺中市○○區○○路○○○號4樓之居所地址傳喚,亦於同年7月4日合法寄存送達於被告;聲請人另依具保人位於南投縣○○鄉○○村○○巷00號之住所通知具保人攜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於同年6月30日經其合法收受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影本3份、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各1份(見執行卷第4頁至第6頁、第11頁反面、第12頁反面)在卷可參,惟被告並未於105年7月19日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依期帶同被告到案執行,聲請人乃依法拘提被告,則有聲請人依法核發之拘票影本2件附卷可考(見執行卷第8頁、第10頁)。然執行拘提之偵查佐簡榮豐先後於105年8月10日及15日持拘票前往被告前揭住所執行拘提,均因被拘提人已不在該處,不知去向而無法拘提到案,此有該偵查佐於105年8月10日及15日出具之報告書影本1份在卷可按(見執行卷第8頁反面、第10頁反面)。復查無被告、具保人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105年8月30日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紙附卷為稽(見執行卷第11頁、第12頁)。綜此,堪認被告確已逃匿,則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