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1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如附件)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十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賴純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方秀貞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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