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43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六年度執聲字第一二四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犯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係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之後犯之,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合先敘明。
三、查受刑人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判決書三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銘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961年2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