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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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2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建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128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240日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355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1之懲罰性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90日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