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5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5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579號聲請人 劉正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爰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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