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58號原告朵邑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唐儀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
蔣子謙 律師 洪維駿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杜志忠 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萬2,8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邱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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