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繼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繼字第800號聲請人 余若綺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 李姵樺 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六日起展延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姵樺之子女,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0年2月6日死亡,因聲請人尚在等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回覆債權金額,不克於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故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除戶謄本、戶籍謄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受理聲請人聲請拋棄對被繼承人繼承事件,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