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催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催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催字第98號聲請人 陳神亮 即陳 張秋吟 之繼承人
5巷22號 陳家煜 即陳張秋吟之繼承人
陳家樂 即陳張秋吟之繼承人
樓上聲請人等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陳張秋吟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繼承系統表及遺產分割証明。
②股票掛失通知書正本(股票號碼請一一列出)。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4日
書記官龔紀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