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字第1174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1174號
原   告 己0000000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11月26日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林秀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