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1174號
原 告 己0000000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11月26日辯論終結,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