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賴錦新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參萬柒仟柒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曾鴻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盧昱蓁